從市住建委獲悉,天津落實《民法典》進一步提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率,對《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進行了修訂。
據介紹,這次修訂重點對天津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表決規則、緊急維修等情況進一步明確、規范。原《辦法》共16條,修訂后增加2條,現為18條。市住建委工作人員介紹,此次修訂將文件名稱調整為《天津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同時,完善了使用范圍,與《民法典》對接,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將使用范圍中增加了“無障礙設施”。
修訂后的使用辦法,明確了業主表決規則。按《民法典》規定,對業主表決規則進行重新明確,即“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同時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確認同意。”
此外,增加了電梯、消防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當發生電梯故障、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聯動市場監管、消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社區黨組織共同查勘、調處,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方案,及時維修。(記者 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