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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09月28日10:50 |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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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決定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實行更高水平改革開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境規范、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打造成為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機制,強化自貿試驗區改革與本市相關改革的聯動,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具備條件的在濱海新區范圍內全面實施,或者在全市推廣試驗。”

  四、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在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推動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片區的管理責任。”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創新體制機制,在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設立承擔相應行政職能、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自貿試驗區制度政策研究、產業創新發展等工作。”

  七、刪除第九條。

  八、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中“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金融、稅務、公安、郵政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修改為“海關、海事、邊檢、金融、稅務、郵政等國家有關駐津機構”。

  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其中“區縣”修改為“區”。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中“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准入限制”修改為“重點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離岸貿易、航空航天、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保稅維修、航運物流、跨境電商等業態開展先行先試”。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依法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試點。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修改為“對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依法實行備案管理”。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實施貿易數據協同、簡化和標准化,拓展符合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的特色業務服務功能,加快推進‘單一窗口’功能覆蓋海運和貿易全鏈條,推動運輸和通關便利化、一體化,推進‘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口岸信息互換和服務共享。”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自貿試驗區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建設新型貿易產業集聚區,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進金融保險、文化旅游、教育衛生等高端服務領域的貿易便利化,探索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字產品貿易監管模式,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依法合規開展面向全球的保稅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支持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推動建設人工智能產業研發、制造、檢測、應用中心,探索設立人工智能產業領域社會組織,開展人工智能重大問題研究、標准研制、試點示范、產業推進和國際合作。”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干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

  “自貿試驗區支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申請優先審評審批,為區內醫療機構依法進口臨床急需少量藥品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提供便利化服務。

  “支持企業和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利用自貿試驗區醫藥產品進口便利、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等政策便利,開展出生缺陷疾病、腫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應用。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與國外機構同步開展重大疾病新藥臨床試驗。”

  十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稅收相關政策,在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

  “支持開展保稅備貨、境內交付模式的跨境電商保稅展示業務。鼓勵企業建設出口產品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開展跨境電子商務跨區域合作。”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快遞物流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經營。

  “自貿試驗區支持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通過自營、合資、並購和聯盟等方式拓展國際寄遞物流網絡,增強服務跨境電商能力。”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在自貿試驗區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實施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措施,優化海關監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

  二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持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檢測、維修、貨物存儲、物流分撥、融資租賃、跨境電商、商品展示、國際轉口貿易、國際中轉、港口作業、期貨保稅交割等業態發展。

  “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發展,支持將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經政策評估后,優先復制到自貿試驗區以及自貿試驗區外的本市其他綜合保稅區。”

  二十二、刪除第二十八條。

  二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自貿試驗區深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推動國際船舶登記配套制度改革。實行以‘天津東疆’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提高船舶登記效率,落實現有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款中“鼓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修改為“鼓勵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國際船舶運輸”。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支持保稅船用燃料油供應管理模式創新,允許液化天然氣作為國際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稅政策。”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支持發展網絡貨運等平台經濟新業態,鼓勵平台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模式創新,探索建立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的監管模式,構建與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打造數字服務貿易創新平台,培育發展數據經紀、數據運營、數據質量評估等新業態,推進數字貿易創新發展。”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支持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發揮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實現分賬核算管理。按照國家部署,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支持銀行探索離岸轉手買賣的真實性管理創新,為企業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真實合規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二十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五項修改為:“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第六項修改為:“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工作或者居住的境內外個人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

  二十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支持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

  三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除第五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支持出口租賃、離岸租賃等跨境租賃業務依法合規發展。”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支持拓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租賃業務和租賃標的物范圍。”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自貿試驗區支持商業保理行業創新集聚發展,鼓勵區內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保理企業開展離岸、跨境、跨省市國際保理業務。”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自貿試驗區支持供應鏈金融創新發展,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產業鏈提供結算、融資和財務管理等系統化的綜合解決方案,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支持發展綠色金融,吸引培育綠色金融機構,打造高效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支持綠色金融評級機構發展,參與制定和應用國際領先的綠色金融標准。”

  三十四、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推動京津冀區域性通關便利化協作。支持優化內陸營銷網絡布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第二款中“天津市”修改為“本市其他區域”。

  三十五、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自貿試驗區創新合作機制,發揮自貿試驗區在促進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產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享。”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北京、河北自貿試驗區的政務服務合作,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標准互認、結果互認、跨區域通辦。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自貿試驗區聯合授信機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體化征信體系。”

  三十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口岸通關、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三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健全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三十九、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

  四十、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責編:李丹、崔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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