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指導意見 更好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
■ 改建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
■ 改建項目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分為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
■ 改建項目出租單元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佔比不低於80%
■ 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
從天津市住建委獲悉,日前,市住建委、市規劃資源局下發通知,對《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了修訂,並印發新版指導意見,指導推動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更好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根據新版指導意見,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據介紹,改建項目重點布局在軌道交通沿線、工業產業園區、商業商務集聚區、高校科研院所周邊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區域,精准對接租賃住房需求,促進職住平衡,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改建項目出租單元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佔比不低於80%。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
改建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其中,商業辦公類房屋應當以整幢、整棟或整層為改建單元,廠房、倉儲類房屋應當以整幢或整棟為改建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房屋應當以整幢為改建單元。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筑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相應服務功能。改建項目的房屋結構應當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應當由改建實施主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鑒定結果需符合安全標准,確保房屋結構安全。
改建項目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分為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按照天津市關於人均租住使用面積的規定,改建后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涉及參照宿舍標准改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國家和天津市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改建后的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採光等居住條件,並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
改建項目應當落實天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要求,各區住建委應當每年對本區改建項目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覆蓋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集中核查,對違反天津市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存在提供虛假資料、未落實天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區有關部門可以採取限期改正、終止改建行為、納入信用監管、取消水電氣熱價格和稅收優惠等處置措施﹔涉嫌違法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 雷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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