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規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厚植高質量發展綠色底色
人民網天津7月31日電 (記者張靜淇)氣候資源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重要的組成部分,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7月30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將科學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是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基礎。《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圍繞提高氣候資源探測能力、確保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准確有效和強化氣候資源區劃、規劃編制,專門作出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市和區政府應當建立相關行業氣象統籌發展機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氣象探測設施的建設、探測、計量的標准,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設施布局和建設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后實施。二是明確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氣象計量器具,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三是規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本市氣候資源分布、變化以及利用情況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評估,組織編制全市綜合氣候資源區劃和單項氣候資源區劃,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四是明確市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氣候資源特點和產業發展方向,結合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本市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並適時進行調整。此外,還明確了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氣候公報。
氣候資源是一種可利用的再生資源,能夠為人類的物質財富生產過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條例》注重把握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對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風險性以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因地制宜選擇項目,科學確定開發類型和模式,促進氣候資源科學、合理利用。二是結合天津市氣候資源的特點和開發利用實踐,對風能、太陽能、雨水、雲水以及農業、旅游業等領域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推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賦能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經濟、低空經濟等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強化氣象保障能力建設,推進氣象科技創新,助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四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氣候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開展面向區域的碳匯綜合監測評估。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是專業性、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為此,《條例》規定,市和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制定政策措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明確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証、氣候資源區劃編制等工作。另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條例》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工作,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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