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 明確不予處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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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天津8月14日電 (記者唐心怡)新版《天津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以下簡稱《裁量基准》),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8月13日,天津市統計局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裁量基准》有關情況。
據悉,新版《裁量基准》共二十條,由正文及3個附件共同組成,聚焦統計執法實踐中的常見違法情形,逐項細化裁量標准,統一行政處罰裁量尺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裁量基准》專門設置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適用章節,明確不予處罰事項2項共6種適用情形、從輕處罰事項2項共7種適用情形、減輕處罰事項2項共7種適用情形。
針對未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與統計台賬、遲報統計資料、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或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檢查、損毀統計原始資料等違法行為,新版《裁量基准》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因素,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違法程度,梯度化劃分處罰層級。
其中對遲報統計資料行為,分為“初次發生、一年內發生2次、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實施階梯式處置﹔對未規范設置原始記錄或者統計台賬行為,分為“1項未設置的、2項以上未設置的、未設置原始記錄或者統計台賬,兩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實施階梯式處置。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核心違法行為,區分價值量指標與非價值量指標,以“違法數額+違法數額比例”雙重維度劃分多檔處罰標准,最高罰款額度50萬元,同時對主觀故意和過失統計違法行為予以適當區分,做到過罰相當。
天津市統計局新聞發言人杜國彬表示,新版《裁量基准》的落地,是天津深化統計法治建設、優化統計領域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提升統計執法規范化、標准化水平,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筑牢統計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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