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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護航美麗天津“綠水青山”

2026年08月16日09:50 |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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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是美麗天津建設的法治基石。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以扎實有力的舉措,推動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正確、有效實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郭承濤表示,將通過“嚴執法”與“優服務”的剛柔並濟,使生態環境法典從紙面規定轉化為治理實效,從制度文本轉化為美麗天津建設的生動實踐。

作為一名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在郭承濤看來,生態環境法典的施行,最大的價值在於讓執法真正有了明確、統一、權威的遵循。一方面,制度空白得到系統性填補。生態環境法典以“行為+后果”的完整邏輯整合各單行法規定,讓執法依據更清晰。他舉例道,針對過去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缺乏罰則的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明確了超標排放及未採取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款,並配套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這一規定解決了此前電磁輻射違法“無法可依”的問題,在填補監管空白的同時,促進了“過罰相當”的公平正義。

另一方面,生態環境法典以“雙罰制”壓實環保主體責任,徹底結束“隻罰企業、放過管理者”的情形。過去單行法體系下雙罰制度僅在重大污染事故、極端惡意違法中零星適用。而生態環境法典正式確立的雙罰制度,覆蓋水、大氣、土壤、固廢、噪聲、新污染物等多個環保領域的數據造假、閑置治污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既要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也要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同步處罰。例如,今年上半年,一家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當時隻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13萬元,直接操作的員工和簽字主管未受個人處罰。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不僅單位要受罰,相關責任人也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且五年內禁止從業﹔情節嚴重的,禁業年限延長至十年。

此外,生態環境法典還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危害程度和主體差異設置了梯度化罰則,並分類施策,為合規經營留出合理空間。例如,對違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將單純收集貯存與加工處置相區分,並針對個體工商戶、企業分別設定不同處罰標准。這種精細化治理,既彰顯對重大惡意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也兼顧小微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實現責罰相適應。

“在執法中,我們堅持剛柔並濟,努力在嚴守底線與激發活力之間找到最佳契合點。”郭承濤表示,對監測數據造假、惡意排污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健康的惡意環境犯罪行為堅持“零容忍”,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今年以來,全市累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80余件、處罰款3500余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案件6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8起。與此同時,持續強化柔性服務,深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對首次違法、情節輕微且及時改正的企業依法不予處罰。今年已累計對160余起案件不予處罰,免罰金額超1700萬元,已幫助10家企業完成信用修復,讓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記者 史鶯)

(責編:孫一凡、張靜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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