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建议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

2020年11月15日16:09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建议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

  为加大投诉披露力度,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共同监督,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每月15日结合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今天,市消协发布天津市消协2020年第4号消费警示。

  【案情简介】

  北京消费者张女士于2019年7月6日与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宝坻区“恒大花溪小镇”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陆续交纳购房定金、房款等近40万元。后因张女士没有办理下来天津市购房资格,根据项目方“无理由退房”承诺,2020年5月10日前往项目售楼处办理退房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被告知公司会按照流程办理,具体退款时间后续通知。

  此后张女士多次沟通,经办人员均答复“在走流程”。因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始终没有明确解决方案,张女士于2020年9月10日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提交正式投诉材料,要求“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项目方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退还全部已交款项。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津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9月14日向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9月25日,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市消协送交书面复函,表示消费者张女士符合公司无理由退房各项条件,但“因我公司退房流程改变,故该批次退房流程全部退回重新办理”。10月27日,市消协约谈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次表示消费者张女士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但不能就退款期限作出承诺。退款要求被一拖再拖,因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市消协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虽然认可张女士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但自5月张女士提出退房要求至市消协终止调解时,因公司原因退房手续始终未能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协观点】

  “无理由退房”承诺属于合同约定。由于“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项目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内部原因,消费者张女士依约退房手续在5个月的时间内始终未能办结,且在消协介入后仍不能给出办结期限,天津市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承诺。(记者 万红)

(责编:崔新耀、陶建)

推荐阅读

滨海高新区按下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快进键

高新区将认真贯彻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在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和“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的实践中,担当高新责任、展现高新作为、做出高新贡献,奋力谱写新时代自创区建设新篇章!
【详细】
天津频道|独家关注|高层动态
|观点评论滨海高新区按下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快进键 高新区将认真贯彻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在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和“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的实践中,担当高新责任、展现高新作为、做出高新贡献,奋力谱写新时代自创区建设新篇章! 【详细】

天津频道|独家关注|高层动态 |观点评论


15个委办局晒出“民生成绩单”

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先后走进直播间,围绕民生热点问题,与群众代表、听众、网友和专家学者交流互动,倾听群众意见、诉求,现场回应群众关切,让各部门能够直接听民意、解民忧、纾民怨,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详细】
商业财经|游在天津|科教文体|民生舆情 15个委办局晒出“民生成绩单” 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先后走进直播间,围绕民生热点问题,与群众代表、听众、网友和专家学者交流互动,倾听群众意见、诉求,现场回应群众关切,让各部门能够直接听民意、解民忧、纾民怨,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详细】

商业财经|游在天津|科教文体|民生舆情

本网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