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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北辰:业主占用公共通道法院判其恢复原状

2021年07月09日09:36 |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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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主占用公共通道法院判其恢复原状

  曹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一份,并告知曹某装修管理规定及禁止事项,要求:禁止拆改,占用外墙部位;不得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其后,曹某开始装修房屋,为使户内使用面积增加,曹某命令装修人员将阁楼公共通道原有的一面墙体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期间,物业公司向曹某发出整改通知,但其仍继续施工至完毕。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将涉案房屋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管理规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违章加建、改建,侵占公共通道、场地等共有部分。而曹某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阁楼过道原有墙体,将其横向外移,占用楼梯口旁的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以增加房屋室内可用面积,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曹某将涉案位于阁楼处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共通道、楼梯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依法不得擅自占用和处分。而本案中的曹某擅自拆除阁楼过道原有墙体,占用楼梯口旁的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且严重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维修、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区司法局供稿)

(责编:李丹、崔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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