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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数字经济的优化路径

寇大伟 刘志松
2023年02月11日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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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逐步显现,如何使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成为重要议题。

一、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一是加快数字经济立法保障。以立法形式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应完善细化分行业分领域立法,尤其是要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并提高立法质量,保护和规范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7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被列入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中。在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中,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广州市、河北省、江苏省、北京市等地已先后出台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这些都为国家层面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提供了地方实践。

二是贯彻落实数字安全法律法规。深入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挑战,全面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完善网络平台管理制度,通过推动网络安全技术创新抵御危害信息安全的各类行为。

三是明确数字经济权责清单。制定权责清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北京市数字经济权力清单》《北京市数字经济监管事项流程图》等对涉及数字经济各类监管事项的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对数字经济进行权责清单单列,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事项等的流程进行了公布,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更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提供了范例。

二、政府以监管促服务,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一是破除“信息孤岛”。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促进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降低平台内部的治理成本。进一步扩大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用信息透明化推动市场监管的精准度,用数据明确化提升政府公信力,有效发挥数字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效能。完善政府、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明确相关信息的采集标准,建立开放共享标准和可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级制度,对涉及用户隐私、敏感数据的搜集和使用加以规范,维护用户对个人信息的选择权,通过授权的方式增强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自主性;明确信用机构接入的资质要求、信息脱敏处理要求、信息使用的范围和信息接入程序等,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对于数据的使用,降低信用评价的成本,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

二是规范数字平台运营。构建与数字平台特征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完善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制度规则,依法规制算法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平台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三是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允许市场和政府在创新试错的过程中,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探索更适合的监管模式。引入“沙盒监管”模式,鼓励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大胆进行创新试验。探索设计激励相容机制来促进企业合规,通过经济奖励、荣誉褒奖、权益优先享有、义务减免等激励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守法。

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台治理,强化政企联动机制

一是形成平台内生性治理。构建以平台企业为支点的层级监管,创新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建立“政府—平台—用户”的层级监管模式。平台企业依托掌握的一手交易信息,撮合双方交易的同时,通过算法来构建实时交易监测和服务,对供应商和用户的行为表现进行依法或依平台规则进行追踪与评价,为惩戒交易场域内的失信行为提供保障。依据既往的交易评价建立起较为系统完备的声誉机制以区分不同类别用户,凸显优质用户的信用优势,对劣质用户予以淘汰,形成各主体间互相监督的内生性治理。

二是强化政企联动机制。企业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按程序进行业务评估,增强行业自律,避免法律风险。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互联网平台相关标准的制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院

(责编:张静淇、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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