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中推动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模式建设研究

数字治理是数字化技术、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的有机融合,具有实现政府治理创新、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推动公民互动参与的复合功能。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与深入,以零工经济为代表,以零工经济服务平台为中介的数字经济形态,迅速成为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不仅成为社会经济跃升的“推进器”,亦带来相关数字治理新课题。正因此,敏锐洞察和深刻把握数字治理发展规律,推动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模式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就成为应有之意。
一、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的监管需求与价值取向
零工经济服务平台依靠线上数据运营中介型管理模式,通过为劳动力供需各方提供资质认定、保险缴纳、收入结算、报税等专业化、便利化、集成化服务,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高效交互,促进互联网商业服务组织新形态。
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触发利益偏好和扩张动能,甚至可能与现有制度规范产生张力和摩擦,导致出现数据安全风险点以及违规运营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平台业态的监管与引导,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价值理念是判断特定社会事务,正确处理监管中的矛盾时所依据的是非标准,发挥着“把舵指航”“举旗定向”的重要功能。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建设中应秉持的理念包括:(1)人民至上。加强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建设,是满足人民期待的生动写照和具体体现。(2)公平正义。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建设过程,兼顾发展效率与公共利益,让发展红利更多地造福人民群众。(3)和合共生。相应治理安排,既意味着以求同存异和尊重多元的“和”的思想为基础,坚持协同共治,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参与度和公信力,也意味着顺应互联网平台跨界融合、跨界发展的特点,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
二、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的原则、内容与类型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互联网平台等高附加值行业的治理整顿。从近期发布的系列法规指导性意见来看,本轮平台监管遵循着依法原则、全方位原则、动态原则和效能原则。在监管内容方面,主要涉及税收合规、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内容,旨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值得关注的是,头部的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因其业务属性和规模属性,同时踏入了经济性监管、社会性监管与技术与安全监管三条监管路线的交汇处,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关注,有更高的概率被纳入强监管视野。
从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及平台监管的现实类型来看,既有超域性、规模化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也有区域性、类型化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还有区域性、政府类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考察现状,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建设存在若干风险,主要包括平台监管存在运动式施政倾向,增加了平台经济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平台与双边用户地位落差,限制了用户监管平台的功能发挥;平台自我监管具有软弱性,外部竞争加剧或涉足陌生领域时容易放松对自我监管要求;舆论对于零工经济存在认知差异,构成影响相关监管政策的重要变量。
三、零工经济服务平台进一步参与协同式监管的建议
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机制建设看,属地政府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对零工经济服务平台行使着主导监管职能。被相关职能部门赋权的零工经济服务平台,行使着“类公权力”的监管职能,构成平台监管模型中的协同监管主体,承担着外部监管职责和内部自我监管职责。在协同式平台监管模型中,九大政府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并与零工经济服务平台一道,形成了“9+1”协同式监管新模式,通过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了零工经济服务平台监管模型的有序运转。
在国家治理层面,“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监管总基调的提出,为如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指南和遵循。基于此,针对零工经济服务平台进一步参与协同式监管的诉求可提出如下建议:一要积极落实平台社会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公正监管;二要创新协同监管方式,建立与平台经济特性相适应的长效化监管机制;三要协同地方政府做好源头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四要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立场,协同帮助零工经济从业者实现权利保障;五要承担企业积极社会责任,以“科技向善”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六要支持多重社会监督,实现正面舆论引导和舆情危机化解的有机结合;七要将责任融入监管治理理念,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
(作者单位: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院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