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通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严厉打击犯罪 护航美丽天津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发布了典型案例。2021年至今,一中院辖区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9件,判处被告人203人。一中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审判职能,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维护环境资源安全、护航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中,被告人邵某某在武清区某镇某村其家中,使用诱鸟器、“拍笼”非法猎捕黄腰柳莺5只、黄喉鹀2只。邵某某非法使用的诱鸟器、捕鸟器为陷阱类禁猎工具。经认定,上述鸟类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100元。公安机关另在被告人邵某某家中查获了其养殖的红喉歌鸲、云雀、红胁绣眼鸟等多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上鸟类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送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附带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邵某某自动履行了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介绍,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捕几只鸟没什么。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且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依然构成犯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1向被告人王某2求购砗磲及砗磲制品。后二人在明知砗磲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由王某2联系他人购买砗磲,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砗磲及制品邮寄给王某1。后王某1将砗磲及砗磲制品存放于家中。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到王某1家进行检查,依法查获疑似砗磲1只、疑似砗磲制品17件。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刑罚。
法官介绍,近年来,因收藏、获利而买卖砗磲及其制品的案件各地时有发生。砗磲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易危物种,库氏砗磲更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具有优良的造礁护礁功能,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栖息繁育场所,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对促进潜在的违法者提高生态法治意识,避免受利益和喜好驱使导致触犯法律红线具有重要作用。(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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