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提醒告诫书
记者9月11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中秋、国庆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就规范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发布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月饼等中秋时令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各餐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标明“小份菜”或“半份菜”价格;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等行为;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各灯会、游园会、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特色旅游街区、旅行社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中秋、国庆期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记者 苏晓梅)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