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两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实施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进一步明晰充电服务费政策、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六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充电电费应以电量计价,目前未实现按电量计价且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应当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部按电量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积极推行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明码标价,增加收费透明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类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具体结合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执行本市居民用电分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充电设施为非电网直供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该标准计收充电电费。严禁各经营主体在电费上加收任何费用。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通知》进一步明晰了充电服务费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鼓励各区采取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通知》提出,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结合充电设施建设引导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降低充电设施安装费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街镇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有企业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各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各街镇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对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推动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区在规范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记者 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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