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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新规出台 基本保障对象100%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2024年11月08日10:32 |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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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本保障对象100%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在经过征询各界意见后,《天津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给各区,并开始实施。11月7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新政策,今后,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本市户籍老年人包括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三类,其中,确保基本保障对象100%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入住评估轮候秩序。

《管理办法》指出,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三类老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基本保障对象是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包括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优先保障对象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政策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的老年人;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社会服务对象是指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以外,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市、区、街乡镇公办养老机构。

具体流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向公办养老机构代为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3个月内体检报告及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其他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自身实际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个月内体检报告,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通知书、抚恤优待定期补助人员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证明等材料。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管理办法》要求,各区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应统筹安排,确保有入住意愿的基本保障对象100%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接到申请的单位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根据床位情况,通知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评估轮候。为确保公平公正,区民政局和天津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要每年对所属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工作开展一次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记者 韩雯)

(责编:郭维瑾、张静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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