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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数观

筑牢可信可控数字安全屏障 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

2025年12月30日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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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当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仍面临显著挑战:一方面,“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的困境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另一方面,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等具体环节,也存在“责任主体难界定、安全要求难明确、监督检查难规范”等现实难题。为此,天津市数据局精准施策,制定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直面痛点、疏解堵点,为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有序、高效开发利用提供了清晰的“天津方案”。这不仅为天津本地数据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办法》的出台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其核心亮点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明确责任主体划分,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办法》系统梳理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各参与方的复杂关系与职能定位,创新提出六类责任主体的科学划分,包括数据资源提供方、数据资源加工方、数据产品经营方、数据资源使用方、数据平台运营方以及数据开发利用监管方。此举清晰界定了各类主体在数据流转各环节的任务边界,精准刻画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与管理主线。这不仅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实施精准监管、确保数据流通“有主可循、有责可究”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因权责模糊导致的监管难题。

二、细化安全管理要求,提升全域安全保障能力

《办法》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在数据开发、处理、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特点,制定了具体且具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范。对数据提供方,强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与提供过程的审查评估;对加工方和经营方,要求建立内部管控机制与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透明;对使用方,明确限定数据使用范围与目的,严禁超授权使用;对平台运营方,则聚焦于构建安全可信的技术支撑环境。通过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办法》将安全要求嵌入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显著提升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全流程监管协同,优化数据治理效能

面对数据安全领域涉及面广、技术迭代快、风险动态变化的特点,《办法》专章规范了监管方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原则,强调跨部门协同监管与全流程动态监督。它要求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与监管空白,同时严格规范监管行为,禁止违规收费,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建立了风险预警、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等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从而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办法》是一部兼具前瞻性、系统性与实操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既贯彻落实了国家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又紧密结合天津实际,聚焦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的关键环节与核心风险点,通过制度创新为数据要素的合规流通与价值释放扫清了障碍、筑牢了防线。展望未来,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天津市将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设施,优化数据营商环境,激发数据创新活力,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挖掘公共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为天津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各相关单位应深入学习理解《办法》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共同守护数据安全底线,共享数据要素红利,为构建数字天津新格局贡献力量。 (作者张健,系南开大学密码与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博导,天津市网络与数据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责编:孙一凡、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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