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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明确不予处罚事项

2026年08月14日13:49 |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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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8月14日电 (记者唐心怡)新版《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13日,天津市统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裁量基准》有关情况。

据悉,新版《裁量基准》共二十条,由正文及3个附件共同组成,聚焦统计执法实践中的常见违法情形,逐项细化裁量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裁量基准》专门设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章节,明确不予处罚事项2项共6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事项2项共7种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事项2项共7种适用情形。

针对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检查、损毁统计原始资料等违法行为,新版《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梯度化划分处罚层级。

其中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分为“初次发生、一年内发生2次、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实施阶梯式处置;对未规范设置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行为,分为“1项未设置的、2项以上未设置的、未设置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两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实施阶梯式处置。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核心违法行为,区分价值量指标与非价值量指标,以“违法数额+违法数额比例”双重维度划分多档处罚标准,最高罚款额度50万元,同时对主观故意和过失统计违法行为予以适当区分,做到过罚相当。

天津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杜国彬表示,新版《裁量基准》的落地,是天津深化统计法治建设、优化统计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统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统计法治保障。

(责编:李丹、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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