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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反食品浪費若干規定》施行 制止“舌尖上的浪費”

2021年08月02日09:35 |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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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法制止“舌尖上的浪費”

  請客吃飯,“多點一些顯得主人大方”﹔吃自助餐,不管是否吃得了,“多取才能夠本兒”﹔為追求利益,餐館設置最低消費,“大胃王吃播”廣泛興起……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舌尖上的浪費”現象越來越引發關注。為進一步倡導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7月3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費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將近年來我市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規定,有利於建立標本兼治、協同治理的長效機制。”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辦公室主任張志強表示。

  《規定》共35條,明確了社會各類組織的主體責任。其中,著重規范了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責任。如,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標識﹔為消費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規格的選擇﹔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務﹔改進宴席和菜單設計,優化備料制作流程,合理設置多種菜品份量規格﹔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提供自助餐服務的,應當明示用餐規則,提醒消費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探索建立並實行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等。

  此外,還規定了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組織,新聞媒體,單位食堂,學校等教育機構,食品餐飲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家庭和個人,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等主體在反食品浪費工作中的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單位及單位食堂、公職人員、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如,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誤導、誘導消費者過度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等。(記者 徐麗)

(責編:韓昱君、張靜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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