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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可信可控數字安全屏障 促進數據要素價值充分釋放

2025年12月30日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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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職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公共數據,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數據資源的深度開發與高效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要素潛能,已成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然而,當前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踐中,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仍面臨顯著挑戰:一方面,“不敢用、不願用、不會用”的困境較為突出,嚴重制約了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釋放﹔另一方面,在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等具體環節,也存在“責任主體難界定、安全要求難明確、監督檢查難規范”等現實難題。為此,天津市數據局精准施策,制定出台《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直面痛點、疏解堵點,為天津市公共數據資源的安全、有序、高效開發利用提供了清晰的“天津方案”。這不僅為天津本地數據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也為全國其他地區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

《辦法》的出台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其核心亮點體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一、明確責任主體劃分,構建全鏈條責任體系

《辦法》系統梳理了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各參與方的復雜關系與職能定位,創新提出六類責任主體的科學劃分,包括數據資源提供方、數據資源加工方、數據產品經營方、數據資源使用方、數據平台運營方以及數據開發利用監管方。此舉清晰界定了各類主體在數據流轉各環節的任務邊界,精准刻畫了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關鍵節點與管理主線。這不僅為落實主體責任提供了明確依據,也為實施精准監管、確保數據流通“有主可循、有責可究”奠定了堅實基礎,有效破解了長期以來因權責模糊導致的監管難題。

二、細化安全管理要求,提升全域安全保障能力

《辦法》針對不同責任主體在數據開發、處理、流通、使用等環節的特點,制定了具體且具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規范。對數據提供方,強調數據來源合法合規與提供過程的審查評估﹔對加工方和經營方,要求建立內部管控機制與技術保障措施,確保數據處理活動合規透明﹔對使用方,明確限定數據使用范圍與目的,嚴禁超授權使用﹔對平台運營方,則聚焦於構建安全可信的技術支撐環境。通過分類施策、精准發力,《辦法》將安全要求嵌入數據生命周期全過程,顯著提升了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三、強化全流程監管協同,優化數據治理效能

面對數據安全領域涉及面廣、技術迭代快、風險動態變化的特點,《辦法》專章規范了監管方的職責權限與工作原則,強調跨部門協同監管與全流程動態監督。它要求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避免重復檢查與監管空白,同時嚴格規范監管行為,禁止違規收費,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此外,《辦法》還建立了風險預警、限期整改、責任追究等機制,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構建起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從而推動形成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辦法》是一部兼具前瞻性、系統性與實操性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它既貫徹落實了國家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又緊密結合天津實際,聚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中的關鍵環節與核心風險點,通過制度創新為數據要素的合規流通與價值釋放掃清了障礙、筑牢了防線。展望未來,以《辦法》的實施為契機,天津市將進一步夯實數據基礎設施,優化數據營商環境,激發數據創新活力,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挖掘公共數據資源的潛在價值,為天津市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能。各相關單位應深入學習理解《辦法》內容,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共同守護數據安全底線,共享數據要素紅利,為構建數字天津新格局貢獻力量。 (作者張健,系南開大學密碼與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博導,天津市網絡與數據安全技術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責編:孫一凡、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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