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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一批干部

2026年01月15日11:48 | 來源:人民網-天津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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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天津1月15日電 (記者李丹)1月14日,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三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人事任職議案,任命王光輝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決定代理檢察長﹔表決通過了關於接受有關辭職請求的決定。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人事事項。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名單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任命王光輝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免去苗宇的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免去安智的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名單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任命苗宇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長。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陳鳳超辭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陳鳳超辭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王光輝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決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條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王光輝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陸為民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高樹彬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陸為民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接受高樹彬辭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高樹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名單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高樹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主任職務。

任命李清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主任,免去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

任命郝樹龍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靳延勇、錢慶林、龐雪峰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免去陸為民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名單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郝樹龍的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任命李雪春為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免職名單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翟紅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責編:李丹、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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