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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盤活存量新舉措 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

2026年04月15日08:52 |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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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更多存量盤活項目享政策紅利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三新”“三量”要求,繼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城市更新和存量資源盤活,日前,天津市規劃資源局出台《關於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存量資源有關支持政策(2026版)》(以下簡稱《2026版》),從4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2024年天津市被國家列入首批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城市,並首次出台《關於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存量資源有關支持政策》(以下簡稱《2024版》)。該政策適用於經調查認定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級盤活存量協調機制認定的存量資源。“兩年來,政策得到了經營主體認可,各區政策運用也更加成熟。為擴大政策應用面,讓更多存量盤活項目享受政策紅利,《2026版》中除個別條款外,其余均為普適性政策,擴大了政策應用場景。”市規劃資源局盤活存量專班負責人張津誠說。

  《2024版》實施兩年來,累計為全市234個項目、總建筑面積約526.3萬平方米的存量資產盤活提供了政策保障。《2026版》共包括5方面32項措施。其中,支持政策由《2024版》的14項擴充至25項,重點在提高規劃適應性、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力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進行優化調整,進一步加大對存量資源盤活的支持力度。

  在提高規劃適應性方面,《2026版》提出了7條政策。一方面,加大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轉換情形,提出了工業、物流倉儲、商業服務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公共交通場站5大類用地混合利用情形﹔明確了商業服務業用地可在地類內部互相轉換,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可在地類內部互相轉換,園區內工業用地(三類工業用地除外)、物流倉儲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除外)和商業服務業用地互相轉換,商業服務業用地轉換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4種用地轉換情形,進一步促進二、三產融合,提高規劃執行的靈活性。另一方面,提高經營主體盤活存量積極性,對存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擴建、補充城市配套短板,以及為實現地下空間互聯互通提供公共空間、增設風雨連廊4類情形,給予不同的建筑面積獎勵。尊重現有合法產權,對與詳細規劃不一致的現有合法用地,可按不動產權証建筑面積改建,各項規劃指標可按不低於現狀控制。同時,鼓勵軌道存量地下空間盤活,在保障安全、交通服務基礎上,允許軌道站點存量地下空間用於其他業態,不用辦規劃用地手續。

  在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力度方面,《2026版》主要在土地供應和降低用地成本兩方面提出了支持舉措。在土地供應方面,優化完善用地供應方式和管理要求,允許自有用地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商品住宅除外),用協議方式用地,增設彈性年期出讓年期最低10年的要求﹔優化過渡期政策,對於經營主體利用5年內不改變土地用途和類型的存量資產,發展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有申請續期需求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和履約監管要求的,經區人民政府論証同意,可申請延期,總過渡期最長不超過10年。

  在降低用地成本方面:一是優化地價補繳標准。在原有地價線性計算、用途變更交差價7折等政策基礎上,將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年限延長至2年。二是完善劃撥用地有償使用要求。劃撥補辦出讓的,可直接原用途、原用地范圍通過協議方式直接辦理。三是支持劃撥類產業用地擴建。在權屬和股權不發生轉移的前提下,對劃撥或未辦土地有償使用的工業用地擴建的項目,可暫不辦理有償使用,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方面,《2026版》提出,減輕歷史包袱、支持以用為先。在減輕歷史包袱方面,提出了非房地產類項目的開竣工違約處置支持政策。開竣工違約項目允許按照已繳納開竣工違約金相應比例地塊分割轉讓,進一步降低開竣工違約項目歷史包袱。同時,對歷史部分土地出讓合同中存在土地用途變更需收回條款項目,可直接按盤活政策辦理予以明確,減輕經營主體負擔。此外,完善了存量瑕疵資產因盤活需要,對歷史遺留不動產確權補証路徑。

  在支持以用為先方面,明確了位置偏、去化慢、用地面積大(超過10公頃)大宗房地產項目未開發的剩余用地,可安排臨時使用,臨時使用期間不作為開竣工違約時間。對於無法認定經營屬性的閑置存量配套公建,或閑置的存量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論証,現有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已滿足地區需要的,經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整為經營性用房,促進盤活利用。

  “市規劃資源局將指導各區用好新舉措,做好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根據各區執行過程中的新問題、新訴求,及時動態調整完善。”張津誠表示。(記者 陳璠)

(責編:李丹、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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