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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11月起施行

2026年10月30日08:37 |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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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0月29日從天津市應急管理局獲悉,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發事件應對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檢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標尺。作為全面規范天津市突發事件應對的基礎性、綜合性、統領性地方性法規,《條例》共8章76條,包括總則、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明確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要求、應急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准備、建立健全監測與預警制度、規范應急處置與救援、完善事后恢復與重建相關規定﹔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在突發事件應對領域的區域協作與交流,提升區域協同應對能力﹔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納入相關專項規劃﹔同時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証、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從財政、物資、運輸、能源、通信、醫療和應急值守等方面全面強化應急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要求,《條例》結合近年來天津市突發事件應對新形勢,對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基本制度作出系統規定,為規范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構建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針對突發事件處置車輛通行受限和收費問題,《條例》規定有關車輛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不受交通限行措施限制並免繳高速公路通行費﹔針對應急救援隊伍補償不足帶來的應急力量后繼保障風險問題,規定對社會力量參與處置救援給予適當補償等。

  《條例》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分別規定了政府、街鎮、村居、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明確必要時人民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人員救助優先,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為特殊群體提供及時有效幫助,支持引導對受突發事件影響人群開展心理援助﹔此外,明確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應宣布解除應急響應,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做好受災人員過渡性安置﹔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依法給予政策支持,明確保險和理賠、傷亡人員保障、參與救援補償等規定。(記者 王睿)

(責編:李丹、張靜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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