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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发挥检察职能 多举措保障高水平市场经济建设

2025年03月26日11:40 |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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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3月26日电 (记者张静淇)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3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天津高水平市场经济建设的若干举措》已正式印发实施,共分7个部分提出20条具体举措,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监督,小过重罚、小额滥罚,公权力寻租,虚假诉讼,“空壳公司”治理等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均依法提出相应检察举措。对此,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介绍。

问:如何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

答:一是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通过深化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长久保护的落实机制,强化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涉企司法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经济领域腐败犯罪,有效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举措,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违法异地管辖、趋利性司法等损害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同责同罪同罚,决不搞法外开恩、内外有别。

二是强化对企业产权、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深入推进涉企刑事案件“挂案”清理,继续健全检察环节依法办理涉企案件机制,规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检察助企“绿色通道”,畅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渠道。坚持严格依法,改进办案方式,尽可能减少检察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企业家在津安心投资、放心经营。

三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治引领。继续健全完善企业法治化经营检察服务机制,落实与工商联的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持续深化服务企业调研机制。升级推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手册,适时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工商联开展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培训,助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升法治化经营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水平。

问:如何依法服务保障天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答:文件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专章节围绕“着力健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检察工作机制,保护市场创新”提出3项举措。

一是加强对创新人才和创新企业权益的法治保护,打造创新力聚集高地。检察机关将依法保护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妨碍创新发展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审慎处理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类民事监督案件,维护创新人才和创新企业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惩治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整治商标恶意抢注、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增强全方位保护能力。将健全对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产业领域及“专精特新”企业协同保障机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滨海中关村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密集园区探索设立检察服务站,实行服务清单制。完善技术调查官、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持续开展天津“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检察行动,擦亮“津”字招牌。围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推动滨海新区检察院、法院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对接、联系,探索构建司法、行政、仲裁调解、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以大气污染防治、渤海湾生态环境修复、北大港湿地保护等为重点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化执法司法跨部门协作联动,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大格局,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现代化经济发展。

问:如何解决“远洋捕捞”式执法、拖欠企业账款“执行难”等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

答:针对违法异地管辖“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文件提出,要强化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政法委和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坚决监督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市场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以及违规采取限高措施等执法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同时,健全完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发现、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委、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单位沟通联系,拓展线索发现渠道。聚焦跨区域涉企刑事办理,加强与外省市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及监督线索移送,共同开展涉企刑事案件管辖监督,监督纠正违法异地立案、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

针对解决拖欠企业账款“执行难”等问题,加强涉企执行案件监督。一是加大裁判执行监督,依法纠正执行标的、费用错误,不当终结本次执行,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执行违法问题。二是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加大对行政机关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法院违法准予执行的监督力度。推进解决侵犯产权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难题,保障被害企业财产权益。

问:对于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有哪些举措?

答:除了倡导诚实守信、依法行事,公正规范的执法司法手段也必不可少。为此,全市检察机关围绕“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提升市场诚信”,紧贴检察职能,从三个层面做好对市场经济诚信工作机制的维护:

一是强化对破坏市场诚信与公平竞争秩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偷逃税款等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根据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治理;根据民营企业关注的关联交易问题,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加的“董监高”同业竞争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打击对象,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时,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治理。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刑民并进,依法对市场经营中劳动争议、买卖合同、企业破产、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重点将对破产申报中虚假债权申报问题进行监督调研,发现“恶意债权人”“逃废债”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有力惩治失信“老赖”。同时,向审判机关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检察建议,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推动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讲信用”成为企业的头号招牌、金字招牌。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监督。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准入环节“虚假登记”“恶意注销”“空壳公司”问题开展整治,依法推动解决市场监管机关不知情、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绝履行职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引发司法案件的,综合运用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通过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等职能,强化对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的保护。

问:对于服务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有哪些举措?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企业家的“定心丸”。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构建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才能有力保障好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为助力依法行政和政务诚信建设,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检察举措。

一是依法开展涉经营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聚焦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营商环境重点环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纠正。扎实推进行刑双向衔接,用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时,同步提示防止小过重罚、小额滥罚,突出解决涉经营主体“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推进涉市场经营主体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二是强化对涉企司法案件的监督。加强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协同衔接,不断深化涉企刑事“挂案”清理。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破产等民商事申诉案件,行政处罚“过罚不当”“以罚代管”等行政申诉案件的审判监督,促进涉企民事、行政审判公正。加大裁判执行监督,依法纠正执行标的、费用错误,不当终结本次执行,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执行违法问题。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加大对行政机关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法院违法准予执行的监督力度。推进解决侵犯产权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难题,保障被害企业财产权益。加大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等严重侵害公平竞争秩序犯罪查办力度,以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

三是依法惩治经济领域腐败犯罪。健全法律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衔接机制,合力严肃惩治金融、能源、土地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项目审批等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推动规范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依法惩治国企改革、资产盘活等过程中低价折股出售,非法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助力政府依法化债、盘活存量、做优增量。

(责编:韩昱君、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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