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發布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生態文明事關民生福祉,綠水青山離不開司法護航。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院及轄區法院審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的整體情況進行分析、通報,並發布典型案例。2020年至今,一中院轄區共審結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88件,依法處理被告人211人。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威懾和教育功能,為本市綠色低碳發展、人民高品質生活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家林木無需可不能伐
在一起濫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盧某某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將其位於薊州區某村的三處楊樹種植區域內的楊樹賣給李某某等四人(均已獲刑)。李某某等人明知盧某某未辦理採伐許可証,仍將上述地點的楊樹砍伐並變賣。經林業部門勘查、計算,被砍伐的楊樹分別為1001棵、32棵、555棵,立木蓄積分別為465.204立方米、16.359立方米、216.698立方米。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村民沒有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証,任意採伐自家所有的林木,觸犯濫伐林木罪的案件。像這樣由於缺乏對法律法規的了解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在農村並不少見。林木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生態、社會和財產的多重屬性,不僅屬於林權所有人,更屬於國家和社會。
根據森林法的規定,我國對林木採伐實行嚴格的年度採伐限額制度,即使砍伐自己家的林木也應依法申請採伐許可証,並按照許可証的規定限額進行採伐,否則將可能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目前被濫伐林木地塊均已復栽樹木,修復了受損林地的生態環境。本案的依法審判,對提高人民群眾對林木資源保護意識、法治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對濫伐林木、盜伐林木的公民起到警示作用,為建設綠水青山、宜居宜業的和美鄉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護區非法捕魚獲刑
另一起典型案例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武清區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系禁漁區,且處於禁漁期,仍駕駛漁船並攜帶逆變器、電瓶等工具,在該濕地保護區范圍內的惠民渠內,採用禁用的電擊捕魚方式捕撈野生魚類,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武清區農業服務中心認定,上述捕撈的野生魚類為野生鯽魚。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大黃堡濕地自然保護區是華北地區為數不多的大型蘆葦沼澤濕地以及珍稀鳥類的棲息地。近年來仍有少數人為利益驅使,在禁漁區、禁漁期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撈,造成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破壞了水生食物鏈,危及濕地生態環境。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對引導村民保護生態、杜絕非法捕撈、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起到了重要意義。(記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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