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城鄉社區協商指導規范 多樣化“微協商”激發基層治理活力

人民網天津7月17日電 (記者唐心怡)7月16日,記者從天津市民政局獲悉,為進一步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治理渠道,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天津市城鄉社區協商指導規范》於近日印發。
《天津市城鄉社區協商指導規范》以精准高效為原則,以解決居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為導向,鼓勵城鄉社區開展“小區協商”“網格協商”“村(居)民小組協商”“樓棟協商”“樓門協商”“業主協商”“社區社會組織協商”“鄰裡協商”等多層次、多樣化的“微協商”。
城鄉社區協商主要指的是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村(社區)“兩委”組織城鄉社區利益相關方,就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以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協商、尋求共識的民主實踐。
如遇到以下情況可開展城鄉社區協商:(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特別是物業管理、小區停車、文明養犬、公共設施使用、環境治理、村庄規劃、集體經濟發展和集體資產處置等﹔(二)群眾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調整﹔(四)黨和政府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五)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以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等。
城鄉社區協商的程序一般為:確定協商議題。城鄉社區工作者等多元主體可以通過入戶走訪、座談會、“兩代表一委員”接訪、微信群等線上、線下方式收集相關利益方提出的議題建議。鄉鎮(街道)可以向村(社區)“兩委”提出需要城鄉社區協商的議題,並同時提交相關資料。在此基礎上,村(社區)“兩委”研究討論決定后,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協商主體和形式。村(社區)“兩委”要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協商的主體、形式、時間和地點,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相關信息。開展協商。召開協商會議時,要堅持客觀公正、機會均等的原則,確保各類協商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力求達成共識。對於一次協商未達成共識的,應組織進行多次協商。通過多次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可以依法依規提交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業主大會等相應會議討論決定。公開協商結果。村(社區)“兩委”及時將協商結果通過公開欄、公眾號、微信群等平台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開,並接受居民監督。協商事項涉及鄉鎮(街道)的,應向鄉鎮(街道)報告協商結果與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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