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辦法》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 明確原則上不得收取會員費
養老服務費預收周期不得超5個月

在入住養老機構時,機構往往會預收一些費用,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會員費。這些費用該收多少才算合理?哪些費用可以交也可以不交?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自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等作出明確規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綜合體)預收費管理也參照《辦法》執行。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並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
“通常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在《辦法》當中規定,養老機構預先收取養老服務費,應當充分尊重服務對象或其代理人意願,不得強制收取。養老服務費預收周期不得超過5個月。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養老機構對單個老人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該老人月床位費的12倍,且不得超過2萬元。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養老機構原則上不得收取會員費。”該負責人介紹,《辦法》為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設定了條件。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確因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而計劃收取會員費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設施興辦,擁有房屋不動產權証﹔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實際設置養老床位規模在200張以上(不含連鎖經營床位)﹔已投入運營三個月以上﹔會員費額度不得超過該老人月養老服務費的12倍﹔收取的會員費隻能用於償還本設施建設時的銀行貸款。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証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証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還有幾種情況,是不允許收取會員費的,包括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養老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資、詐騙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被納入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尚未移出。”該負責人說。
預交費用后,還能不能要回來?考慮到老人的實際需求,《辦法》也給出明確回應,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協議的,養老機構應按實際入住天數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原則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記者 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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