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新规 明确天津市户籍在外地上学高中生转回天津上学规定
人民网天津8月16日电 今天,天津市教委发布《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转学条件、转学原则、工作安排等进行了规定。
《通知》内容如下:
一、转学条件
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天津市普通高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天津市时间截至2021年10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
2.学生须为具有全国电子学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全国学籍查询”就读状态为“在校”)。
二、转学原则
1.属地安置。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入学。
2.一区一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统一测试、统筹调配等方式,妥善组织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转学工作。
3.保障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调配本区普通高中学位、教师等各类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户籍所在区普通高中就读。
三、工作安排
(一)2019级、2020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安排如下。
1.制定方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网上报名。2021年8月17日至31日,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参加户籍所在区组织的网上报名,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3.统一测试。2021年9月2日至3日,各区组织报名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各区于2021年9月4日(周六)组织统一测试。
4.统一接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普通高中空余学位、教师配备等情况,统一接收转入学生在普通高中就读,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5.报到上课。2021年9月6日至10日,学生须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上课,并及时提交相关转学材料。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学生家长须协调原学籍学校按时办理网上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但因故未参加户籍所在区统一测试的学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18时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确因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暂不来津的学生,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妥善做好转学安置工作。
(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参照2019级、2020级执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21年年底另行通知,办理时间截至2022年3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咨询电话,向申请转学学生及家长解答本次转学工作相关问题,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按时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2.学生提供的信息须真实完整,如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因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学生学籍存在问题或原学籍学校不同意转出等原因导致转学未成功的,由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允许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现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秋季开学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要精准掌握转学学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来津前14天健康状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情况,在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时同步核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对于未接种人员做好登记。具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所在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的人员暂不来津;现场核验时14天内有天津市以外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022级及以后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天津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天津市时间截至高一年级入学当年8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且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普通高中转学手续,具体转学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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