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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6人騙保被通報 其中1人被罰30多萬元

2021年12月29日10:23 | 來源:人民網-天津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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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天津12月29日電 近日,天津市醫保局依法對存在醫保違法違規行為的吳桂蘭等十六名參保人員予以行政處理,並在醫保局網站上進行了公示。詳細情況如下:

一、參保人員吳桂蘭(身份証號:12010619530912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65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2350.76元。

二、參保人員王子芳(身份証號:12010119571118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66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9114.29元。

三、參保人員周洪濤(身份証號:12010219591215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67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1144.20元。

四、參保人員張淑蘭(身份証號:12010219580716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68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3227.65元。

五、參保人員耿寶華(身份証號:12010219500525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1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0515.50元。

六、參保人員李學芝(身份証號:12011019621210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2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5928.87元。

七、參保人員宋寶和(身份証號:12010219640130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3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4717.05元。

八、參保人員張榮才(身份証號:12010219630423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4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4061.46元。

九、參保人員張國勝(身份証號:12010219680405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5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7254.74元。

十、參保人員王愛玲(身份証號:12010319560216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6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1905.89元。

十一、參保人員黃玉琪(身份証號:13040419501007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78號),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55633.96元。

十二、參保人員曹淑芬(身份証號:12010219590412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83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5507.34元。

十三、參保人員李麗(身份証號:12010319560731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84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52703.24元。

十四、參保人員李福英(身份証號:12010319630906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85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2636.17元。

十五、參保人員郭偉香(身份証號:12010219600610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94號),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9305.15元。

十六、參保人員牛桐河(身份証號:12010219630513XXXX)存在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市醫保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21〕第0195號),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06467.62元。

(責編:張靜淇、崔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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