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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制定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 制剂零售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2年03月31日09:19 |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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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鼓励医疗机构挖掘研发中药制剂

  ■ 目录内中药制剂可在全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 纳入目录的品种按乙类药品管理,200元以下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 支持对已获注册(备案)的中药制剂进行二次开发

  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在临床上发挥着独特作用,天津市将成立中药制剂临床指导中心,制定公布《天津市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并动态调整,实现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规范化、临床使用监测常态化。3月30日,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天津市将通过实施中药制剂工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优秀中药制剂,推动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

  天津市将鼓励医疗机构以名中医经验方和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申报中药制剂,同时依托市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挖掘整理古籍中记载的优秀处方、在民间已长期使用且有确切疗效的民间秘方验方,筛选疗效明确、安全的处方进行研究开发。此外,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药学专业人员、临床科室与研发部门合作机制,深入研发新的中药制剂及对现有中药制剂进行二次开发。

  市卫生健康部门将组织医疗机构申报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且在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5年以上、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的中药制剂品种,并会同市药监部门组织临床和药学专家遴选后形成《天津市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在全市发布,该目录内的中药制剂可在全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药制剂持有医疗机构综合同类品种市场价格、制剂配制成本、知识劳务价值、制剂研发可持续等因素,科学合理核算后自主制定并在院内公示。天津市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将取得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备案批准,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中药制剂及时纳入目录。纳入《天津市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的品种按乙类药品管理,200元以下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须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中药制剂,天津市支持医疗机构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对已获注册(备案)的中药制剂进行二次开发,提升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同时,天津市将重点加强临床使用量大、调剂使用范围广、不良反应报告多、使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配制或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的中药制剂品种的抽检力度,守牢质量安全底线。(记者 徐杨)

(责编:李丹、崔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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