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成信息網絡犯罪“幫凶”

5月17日是世界電信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自2020年至今,我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456件,關聯信息網絡犯罪金額近5億元。”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學君介紹,“僅2021年受理案件數量同比增長就達500%。在此提醒市民,謹慎防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
案例1
400元出售手機卡銀行卡
一人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馮某某加入一兼職QQ群,得知出售個人的銀行卡、手機卡可獲利后,便以個人身份信息辦理了一張手機卡和一張銀行卡,並開通網上銀行及U盾。在明知可能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馮某某仍以400元的價格出售給QQ兼職群中一名男子。后來,馮某某出售的銀行卡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為他人支付結算提供幫助,致使44萬余元網絡詐騙贓款流入該賬戶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仍幫其逃避監管,提供支付結算方面的幫助。最終,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案例2
售賣多個公司對公賬戶
涉案金額巨大被從重處罰
沈某為牟利,以幫助辦理貸款為名,指使鄧某等人虛假注冊成立公司,申請對公賬戶。之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沈某仍出售鄧某等人辦理的對公賬戶,以及配套的結算卡、網銀U盾等物品。后來,上述賬戶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資金流水高達1200余萬元,其中120余萬元被查實系詐騙犯罪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沈某指使他人辦理並自行出售多個公司對公賬戶,涉案金額巨大,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最終,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案例3
幫人“洗錢”獲取好處費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吳某以返好處費為由,指使楊某提供銀行卡,用於實施網絡犯罪錢款流轉。於是,楊某將自己名下多張銀行卡分別綁定微信和支付寶賬戶,並將銀行卡信息提供給吳某。后來,楊某名下銀行卡內單項流入資金超過180萬元。其間,楊某按照吳某的指示,將其賬戶內的40余萬元網絡詐騙所得款項,通過微信、支付寶、網上銀行轉移到吳某指定的多個他人賬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其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數額及自首等情節,判處楊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記者 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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