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明年起施行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固化經驗做法 完善綜合機制
隨著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天津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矛盾糾紛日漸呈現出主體多元化、類型多樣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等特點,人民群眾對多元解紛方式具有客觀需求,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有著更高期盼。
近年來,天津大力開展訴源治理,積極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在全國率先成立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推動形成矛盾糾紛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模式,社會治理現代化取得新成效。為此,條例設專章對綜合機制作出規定,從法規制度層面固化天津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為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水平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統籌各類矛盾糾紛化解資源,對矛盾糾紛實行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
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向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提出矛盾糾紛化解事項。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系渠道、接待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實行一門受理登記、首接全程跟蹤、事項限期辦理等工作制度。
條例明確承擔矛盾糾紛化解職能的單位對接收的矛盾糾紛化解事項,應當及時化解。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推動化解矛盾糾紛,並對辦理結果負責。
構建防范體系 注重源頭預防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以預防為主線,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源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開展矛盾糾紛常態化排查、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力量,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人員,就地預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條例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等應當加強人民法庭、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調解組織、法官檢察官服務站點、社區警務室等建設,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力量向基層傾斜,協助配合基層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注重協調聯動 推動多元化解
為了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條例作出相應規定。
明確化解矛盾糾紛的多種途徑,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快捷高效、有利於修復關系的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細化工作職責,壓實主體責任,明確司法行政、公安等政府各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群團組織、仲裁機構、公証機構、調解組織等主體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職責,推動形成多元解紛合力。
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積極發揮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証等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
完善“公調對接”“檢調對接”“訴調對接”“訪調對接”“裁調對接”等途徑銜接機制,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暢通司法確認渠道,加大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力度,提高司法確認效率。(記者 徐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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