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回访教育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实施细则》明确了回访教育工作主体、回访教育对象和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回访教育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一般按照“谁查处、谁回访”原则开展回访教育。被给予“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因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列为重点回访对象,本年度回访对象人数一般不少于上两年度受处分人员总数的30%。每年对同一回访教育对象原则上开展回访教育不超过2次。
《实施细则》对回访教育的具体环节做出规范。明确要把回访教育工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回访教育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回访教育。在开展回访教育前,应与受到处理或者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沟通,初步了解帮扶教育开展情况,本着因人而异、因案施策原则,确定开展回访教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回访教育谈话时要分别与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具体回访教育对象、党员群众代表等面谈,以便全面了解回访教育对象的现实表现、工作状况和困难诉求,激励其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引导其转化思想、再立新功。
《实施细则》对回访教育工作结果运用提出要求。要强化回访教育工作结果运用,对受处分后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回访教育对象,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使用建议;对拒不悔改或有发现其他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教育主体应认真总结工作、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同时,设计制作了《回访教育谈话情况记录表》《回访教育评价意见表》《回访教育工作台账》,加强规范化管理,着力构建常态化工作机制。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回访教育主体在开展回访教育工作时,应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帮扶教育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天津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