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2月31日起,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此类案件,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市高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优化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发展实际,制定出台该意见。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记者 范文澜 通讯员 吴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