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生活垃圾分四类 个人乱倒乱堆最高罚500元

2020年07月29日12:34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
 

人民网天津7月29日电 (张静淇、胡昱喆)今天上午,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天津市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条例明确,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违反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提出,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集、运输企业上门收集。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理费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责编:张静淇、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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