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7月29日电 (张静淇、胡昱喆)今天上午,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明确,天津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指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监督和指导。
违反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