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28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天津市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通知》明确,天津市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
天津市还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记者 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