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津398人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

2020年09月04日10:30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
 

人民网天津9月4日电 (李丹)据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天津市有398名驾驶人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再想重考需满足相应“等待期”,交警将始终保持对酒驾违法高压严管态势,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顾名思义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后,又一次饮酒后驾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尽管长期以来交警始终保持对酒驾违法高压严管态势,但部分驾驶人缺乏自我约束,在酒驾被处罚后仍明知故犯。

8月23日晚21时许,交警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交警在西纵快速路京津路沿线针对酒驾、醉驾、超员等违法行为开展治理中,一辆牌照为“津A***58”的白色小轿车驶近该点位。通过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当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3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进一步核查,其分别于2015年2月、6月先后两次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此次已属5年内的第三次酒驾被查。

按照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在此基础上又有重磅“升级”,除罚款外还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

8月23日0时许,交警南开支队白堤路大队民警发现一辆牌照号为“津L***87”小客车驾驶人纪某存在饮酒嫌疑。经检测,纪某当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38.1毫克,此次被查,已经是纪某第四次酒驾。2013年5月其因酒驾在被滨海新区交警查处后8个月内又被查获,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014年12月,纪某再次因“酒驾”被查获,而当时处于吊销状态的纪某,被依法以“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罚。至2017年11月,纪某重新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又实施“酒驾”违法行为,导致纪某重新考取的驾驶证再度被依法吊销。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仍在吊销期内又一次饮酒驾车被查处的,驾驶人重新申请驾驶证的限制期还将累加延长,以上述案例中的纪某为例,2013年8月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按照规定,原本至2015年8月他可通过重新学习考试申领驾驶证。但2014年12月,他又一次实施酒驾违法行为,导致限制期累加延长,意味着他在2015年8月起再向后累加两年,即2017年8月后,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申领驾驶证,将对其个人的工作、交通出行等方面带来极大的不便。一旦心存侥幸在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申领驾驶证前驾车行驶,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一直是交警严管的重点,将通过不间断开展全市性、区域性夜查酒驾醉驾行动,始终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严管态势,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编:李丹、张静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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