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2在线教育服务与评价》团体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03月15日10:26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规范在线教育企业经营行为

  K12

  kindergarten through twelfth grade是教育类专用名词,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的缩写,现在普遍代指基础教育。

  3月14日,记者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由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立项制定的《K12在线教育服务与评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在线教育团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查看相关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2日前发送至邮箱k122021@126.com。

  近几年,在线教育颇受关注,在线教育用户群体规模处于较为庞大且稳定的状态,但同时,在线教育机构也出现了收费参差不齐、退款困难、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诸多乱象。此次制定《在线教育团标》是为了规范K12在线教育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线教育团标》中,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网站或培训机构。

  《在线教育团标》从准入规定、师资要求、收退费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要求。比如,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教育、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App应取得教育部备案;师资方面,应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在线教育培训产品需对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情况进行公示说明等。

  对于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收退费要求,《在线教育团标》明确,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退费约定方面,要求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合同有效期内,如消费者提出退费要求,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退还当期未完成课程的实际学费(特殊情况按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用户,用户有权按照单用途卡、预付费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记者 万红)

(责编:李丹、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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