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绿色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湿地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近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办法规定,“十四五”期间市财政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天津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
办法明确,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而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不得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养殖活动及其他非生态修复类建设活动。对骗取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方面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安排预算资金,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十四五”期间湿地生态补偿修复工作,为天津市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记者 岳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