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5月8日电 从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近日,市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方车辆轻微车损,责任明确,但两名驾驶人却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繁华区域道路堵车10余分钟,对正常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目前,上述两名驾驶人因“应撤不撤,造成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被罚款200元。
5月6日16时50分许,方某驾车沿水上公园东路向北行至鲁能城购物中心前,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不慎追尾前车。事故仅造成轻微车损,且责任明确,方某驾驶的后车负全责,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赔,自行协商”22种情形之一。后车驾驶人方某和前车驾驶人罗某本应拍照固定证据并立即撤除事故现场,后续再到快处中心进行保险理赔,然而双方却迟迟未能撤离,导致上述路段拥堵10余分钟,对市民出行造成严重影响,直至交警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妥善处置,及时进行疏导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70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天下午,体育中心大队民警依法分别对方某、罗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
公安交管部门表示,符合以下条件的车损事故应自行快撤。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车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没有酒后、无证、无号牌等10种特殊情形时,无论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都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罚。此外,还需注意,《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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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下22种事故情形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确定责任后,事故双方自行到全市23家交通事故快处中心处理事故,或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自行协商处理。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2.逆向行驶的;
3.不按规定倒车的;
4.溜车的;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6.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7.驶入单、禁行路的;
8.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9.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14.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5.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16.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7.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18.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20.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21.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