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会现场 唐心怡/摄
人民网天津8月28日电 (唐心怡)8月27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召开《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简称《规定》)宣贯会,该《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海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是2007年发布以来的第一次重要修订,针对原《规定》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保障举措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相应修改,《规定》围绕保障人命安全这一根本目的,厘清了政府、搜救中心和成员单位三类职责边界,明确了基础设施、资金、演习、信息、医疗等11类保障举措,规范了从预警、报告、救援到善后的整体应急处置流程,设置了针对违规报告、违规搜救等行为的五条行政处罚措施。
以明确海上搜集职责为例,《规定》增加“市人民政府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海上搜救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海上搜救相关工作”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在搜救体制机制健全、搜救能力建设完善方面的主体责任,并对相关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进行了规范。
《规定》还新增了第二十六条关于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抚恤优待保障条款,为在搜救行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提供了抚恤优待保障;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海上公共安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科学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为海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为搜救科学研究、新技术和新装备推广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依据。
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置辖区海上险情14起,救助遇险船舶8艘,救助遇险人员78名,救助成功率98.73%。与去年同期相比,险情数持平,救助成功率提高2.38%。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将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发挥好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协调指挥作用,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将《规定》施行作为天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的有力举措,扎实有序推进天津海上搜救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天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天津港世界一流港口和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稳步开展提供坚实的海上搜救应急制度体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