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管理生活垃圾 推动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

2020年07月29日12:44  来源:人民网-天津频道
 

垃圾分类小实验 视频:崔新耀、胡昱喆

人民网天津7月29日电 (张静淇、胡昱喆、李丹)今天上午,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源头减量 绿色包装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同时,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天津市采取措施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资源化利用 废品变成宝

条例指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可回收物物品存放点,可以采取进入社区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也可以通过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或者中转站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厨余垃圾 日产日清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条例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处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要求: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提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同时,天津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环境补偿费用。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环境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落实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同时,天津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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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淇、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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