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7月29日電 (張靜淇、胡昱喆)今天上午,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
條例明確,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燈管、廢電池、廢藥品、廢溫度計、廢殺虫劑和消毒劑、廢油漆及其包裝物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條例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將生活垃圾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標准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違反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社區服務活動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提出,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單獨堆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投放點,或者預約專業收集、運輸企業上門收集。單位和個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袋裝密閉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定的地點單獨堆放,並承擔運輸、處理費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