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委監委駐市司法局紀檢監察組組織紀檢監察干部採取線上學習、集中專題研討等方式,掀起《政務處分法》學習熱潮。
河東區紀委監委組織干部以學習小組為單位,通過業務骨干領學、帶動個人自學《政務處分法》,推動干部真學、實學、深學。
市紀委監委駐市高院紀檢監察組組織開展《政務處分法》專題學習,促進執紀與執法有效銜接,做到精准執紀、精准執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政務處分法》的施行,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制定《政務處分法》的重大意義
《政務處分法》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出的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舉措。黨管干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我們黨不僅管干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必須對干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制定《政務處分法》,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行使公權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職人員隊伍,增強黨的領導能力,提高治國理政水平。《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予以細化,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
二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內在要求。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是有機統一的。《政務處分法》的出台,使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治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處分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有利於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三是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重要體現。《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劃定行為底線,有利於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實現因敬畏而“不敢”﹔將監察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深入推進以案促改、完善制度機制,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實現因制度而“不能”﹔明確要求任免機關、單位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督促提升思想覺悟、涵養廉潔文化,有利於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推動實現因覺悟而“不想”。
四是規范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保証。政務處分權是一項重要的公權力,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適用規則、程序和復審復核途徑,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改變了處分標准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監察機關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專業化。
二、深刻理解《政務處分法》的主要內容和內涵精髓
《政務處分法》共7章68條,對適用對象和基本原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了政務處分和處分的關系。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確立了政務處分與處分雙軌並行的二元處分體制。這樣規定,目的是充分發揮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管理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真正實現對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二是明確了政務處分的種類及相應的處分期間。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第八條規定了政務處分的期間,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六類政務處分以及相應的政務處分期間,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符合政務處分實踐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
三是明確了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第九條至第二十七條在總結借鑒相關處分類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系統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包括共同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的適用,與刑罰、行政處罰的銜接處理,處分合並的適用,以及處分期滿自動解除等規則。這些規定,有利於引導和促使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真誠認錯知錯改錯,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同時,也為調查機關順利查清事實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明確了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第二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當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違法行為既包括貪污賄賂、濫用職權、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等較為常見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有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典型性的違法行為。這些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處分標准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監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提升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五是明確了政務處分的程序。第四章專章規定政務處分程序,保証監察機關依法履行政務處分職責。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的調查、取証、處置、文書、送達、宣布、告知、執行等全流程的程序要求。第四十二條明確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証據不得作為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確立了政務處分工作中的非法証據排除規則。第四十三條保障了公職人員的申辯權。第四十七條明確了回避制度。第五十三條確立了澄清制度。這些規定,對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公正進行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六是明確了被處分人員救濟途徑。第五章專章規定復審、復核途徑。第六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復審、復核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意義重大。
三、做好《政務處分法》的宣講解讀和監督檢查
《政務處分法》已經施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進入了新階段。目前,抓好《政務處分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要立足職責定位,做好《政務處分法》的宣講解讀,引導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充分認識制定《政務處分法》的重大意義,深刻理解《政務處分法》的主要內容和內涵精髓,切實做到熟知精通、學以致用。適時開展對《政務處分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精准做好政務處分工作,將《政務處分法》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