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天津398人因“再次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証

2020年09月04日10:30  來源:人民網-天津頻道
 

人民網天津9月4日電 (李丹)據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門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8月,天津市有398名駕駛人實施“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証。公安交管部門提示,駕駛証被吊銷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再想重考需滿足相應“等待期”,交警將始終保持對酒駕違法高壓嚴管態勢,駕駛人切勿以身試法。

“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顧名思義是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后,又一次飲酒后駕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盡管長期以來交警始終保持對酒駕違法高壓嚴管態勢,但部分駕駛人缺乏自我約束,在酒駕被處罰后仍明知故犯。

8月23日晚21時許,交警紅橋支隊丁字沽大隊交警在西縱快速路京津路沿線針對酒駕、醉駕、超員等違法行為開展治理中,一輛牌照為“津A***58”的白色小轎車駛近該點位。通過對該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當時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9.3毫克,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進一步核查,其分別於2015年2月、6月先后兩次因酒后駕車被公安交管部門查獲,此次已屬5年內的第三次酒駕被查。

按照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証記12分並暫扣6個月。而“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成本在此基礎上又有重磅“升級”,除罰款外還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証並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

8月23日0時許,交警南開支隊白堤路大隊民警發現一輛牌照號為“津L***87”小客車駕駛人紀某存在飲酒嫌疑。經檢測,紀某當時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38.1毫克,此次被查,已經是紀某第四次酒駕。2013年5月其因酒駕在被濱海新區交警查處后8個月內又被查獲,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駕駛証。2014年12月,紀某再次因“酒駕”被查獲,而當時處於吊銷狀態的紀某,被依法以“吊銷駕駛証期間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並罰。至2017年11月,紀某重新考取了機動車駕駛証。此次又實施“酒駕”違法行為,導致紀某重新考取的駕駛証再度被依法吊銷。

按照《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吊銷駕駛証未滿二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証。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仍在吊銷期內又一次飲酒駕車被查處的,駕駛人重新申請駕駛証的限制期還將累加延長,以上述案例中的紀某為例,2013年8月其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証,按照規定,原本至2015年8月他可通過重新學習考試申領駕駛証。但2014年12月,他又一次實施酒駕違法行為,導致限制期累加延長,意味著他在2015年8月起再向后累加兩年,即2017年8月后,在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申領駕駛証,將對其個人的工作、交通出行等方面帶來極大的不便。一旦心存僥幸在駕駛証被吊銷后未重新申領駕駛証前駕車行駛,將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公安交管部門提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后果嚴重,一直是交警嚴管的重點,將通過不間斷開展全市性、區域性夜查酒駕醉駕行動,始終保持對“酒駕”零容忍嚴管態勢,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責編:李丹、張靜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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