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運用移動微法院“微開庭”功能妥善審結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這是一場跨國網絡庭審。
原告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告於2017年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以貸款方式購買原告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2019年雙方因故達成解除協議書,約定解除已部分履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配合原告辦理該房屋在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抵押權滌除手續及網簽備案解除手續,原告將被告向銀行的按揭貸款清償並退還被告購房款。但被告未履行解除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原告多次催促無果,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收案后,在第一步送達起訴狀、應訴材料的環節上就遇到了難題,被告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被告戶籍地址和買賣合同中預留的送達地址也查無此人,幾經輾轉撥通了被告母親的電話,卻得知被告在一個月前就前往澳大利亞工作,不知何時能回國,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為推動糾紛化解,法官向被告母親明理釋法,說明不能以身在國外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讓其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繼而與原告企業說明利弊,長時間不辦理該網簽備案解除手續既佔用企業資金,又使房屋不能再次投入市場進行銷售。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達成由原告開發企業補償被告部分貸款利息,被告配合原告繼續履行解除協議書相關內容的調解意向,並將通過天津法院微開庭網絡庭審程序組織調解。
根據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即使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也無法將調解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至被告處。法官開拓思路,要求被告用視頻錄制書寫委托書的全過程,分別委托其母親和國內律師作為案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並將該委托書郵寄至國內。最終,法官將調解書送達給案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針對一方當事人在域外的案件,承辦法官結合疫情防控情況,在公正與效率中找到最佳結合點,高效優質地審結涉企案件,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記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