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網絡招聘頻涉刑事案件 平台如何把住審查關

黃鈺 金慧慧

2021年02月24日15:59  來源:人民網
 
原標題:監管:網絡招聘頻涉刑事案件 平台如何把住審查關

  詐騙、引誘賣淫、組織領導傳銷、強奸、故意殺人……這些都是曾與網絡招聘一同出現在裁判文書裡的罪名。

  此前,人民網《人民直擊》持續聚焦網絡招聘亂象,調查求職被騙等現象背后的“套路”。為避免網絡招聘亂象引發糾紛甚至滋生犯罪,相關法律法規應如何約束?

  求職卷入犯罪團伙,法院怎麼判?

  近日,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網絡招聘”“虛假招聘”等關鍵詞,查詢到五年內與網絡招聘相關度較高的涉罪判決書和裁定書近百份。在這些案件中,網絡招聘通常出現在兩種情境中:被告人以網絡招聘為由吸引被害人,或通過網絡招聘招募團伙成員。

  “工作體面,高工資,高福利,報銷差旅。”在裁判文書網,以網絡招聘為由實施的犯罪中,詐騙最為常見。記者瀏覽的40余份此類文書裡,常見騙局有:能力不足,收取培訓費﹔形象不佳,介紹整容醫院,收取提成﹔入職需要,收取服裝費、工卡費等。

  錢到手后,“招聘者”要麼失聯,要麼通知被害人未被錄用。被害人損失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有的還背上高額網貸。

  也有人付出了更慘痛的代價。2018年7月,歐小敏被網友蔣強以私密視頻脅迫,發生性關系。判決書顯示,蔣強在58同城以招聘為由添加了歐小敏的微信。法院認為,蔣強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3個月。

  歐小敏的遭遇並非個案。不少裁判文書中,求職者在網上看到招聘信息后赴約面試,最后或被卷入傳銷,或被強奸,有的還搭上了性命。

  另一類人則通過網絡招聘成了犯罪的施害方。被告人經由招聘平台被招募至賭場、詐騙集團或販毒團伙,但其辯稱系正常招聘入職,不了解整體犯罪情況,法院怎麼判?

  2020年3月,22歲的在校大學生尤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法院認為,尤裡等30余人用電信網絡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尤裡屬從犯。

  尤裡提出了上訴,理由為“由正規招聘平台入職涉案公司,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及大學生實習協議﹔隻負責公司詐騙前部分的工作,未直接參與公司詐騙”。

  二審法院查明,尤裡經由招聘平台入職涉案公司,通過社交軟件添加活躍用戶為好友,虛構美女身份,要求被害人加微信,后將被害人微信號推送給銷售部業務員或向被害人推送業務員微信號。

  法院認為,本案系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尤裡的行為屬於詐騙犯罪環節中一部分,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針對此類情況,我們會綜合全案証據進行把握,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浙江省麗水市雲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葉蘇晴表示,不少人以“網絡招聘入職,不了解整體犯罪情況”為由,辯稱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例,有的被告人在網上求職,確實不是以犯罪為目的。”葉蘇晴指出,“但入職犯罪集團后,很多細節足以讓他們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例如,騙取被害人信任的話術培訓,工作群裡‘殺掉’‘消耗掉’等詞語,與工作內容不符的高額提成等。”

  “結合這些事實及有關司法解釋,若明知對方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然加入,則會被認定為共犯。”葉蘇晴表示。

  未盡審查義務,平台應擔何責?

  近年來,網絡招聘成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3.96萬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網站1.5萬個,2019年通過網絡發布招聘信息4.04億條、發布求職信息8.23億條。

  與此同時,網絡招聘服務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對用人單位資質和招聘信息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核把關不嚴、非法使用個人信息、違規收取費用、監管方式不足等。

  艾媒咨詢數據顯示,2019年,在網絡招聘平台各種不良體驗中,求職者最介意企業信息不真實,佔比達34.8%。

  去年,人社部出台《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招聘信息發布經辦人員的身份証明、用人單位的委托証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此前,記者在對網絡招聘平台進行實測時發現,百姓網、趕集網、36招聘、抖聘、上啥班不需要提供前述材料即可成功發布招聘信息。自稱卓博人才網的工作人員表示,無營業執照付費成為會員后可提前發布職位。自稱一覽英才網的工作人員表示,簽訂付費合同附加名片可開通招聘服務。

  《規定》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指出,《規定》生效后,網絡招聘平台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將受到上述相應處罰。

  “審查材料中有一項是營業執照,如果用人單位提供假執照,平台沒有查出來,就是沒盡到審查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盜用其他公司的營業執照,平台是很難查到的。”趙佔領說。

  社交平台發布招聘信息,法律如何約束?

  “工廠招聘,男女不限,包吃住……”醒目字樣搭配工廠忙碌的生產畫面,類似短視頻不時出現在手機上。記者瀏覽發現,除網絡招聘平台外,社交平台上也有不少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發布的招聘信息。實際上,這類平台已多次出現在裁判文書中。

  “有個女的聯系我,讓我來商丘到KTV做陪酒公主。”2019年9月,陳丙在短視頻平台發布了招聘夜店工作人員的信息,並聯系到女孩張茵。年僅14歲的張茵從哈爾濱坐火車前往商丘應聘。此后,陳丙與女友以高額報酬為餌,引誘張茵先后從事了三次賣淫活動。

  在社交平台發布兼職廣告,誘騙他人繳納會費,提供姓名、身份証號、銀行賬號等信息,如被害人拒絕提供並要求退款,便以各種理由搪塞或直接將其拉黑﹔若被害人提供了信息,則介紹其從事每單報酬僅1到3元,且很少有人能完成的兼職。2017年至2019年,汪月通過上述手段,詐騙超百萬元。

  ……

  “社交平台若沒有取得相關許可或批准,則不具備網絡招聘服務資格。”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沛霖指出。

  《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台、平台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

  用戶在社交平台發布招聘信息,平台為其提供渠道的行為屬於提供網絡招聘服務嗎?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文蔚給出了否定回答。她認為這類平台與職業中介性質不同,隻提供發布招聘廣告的渠道,並沒有向求職者推薦用人單位。

  “但招聘信息是一種涉及勞動就業的特殊信息,隻有特定主體才能發布,且內容不能違法。平台有義務審核發布者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發布內容是否合法合規。”蘇文蔚指出,“相關受害人可要求追究平台責任,但平台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馮沛霖提醒,《規定》實施后,網絡招聘平台將得到進一步規范,同時也應當警惕,犯罪分子可能會將目光轉向非招聘類平台。“在這些平台求職的網友更需擦亮雙眼,確認招聘信息發布方是否有營業執照等証件,不隨意向用人單位轉賬,避免上當受騙。”

  人民網《人民直擊》將持續關注。

  (文中歐小敏、蔣強、尤裡、張茵、陳丙、汪月均為化名)

  歡迎提供新聞線索:rmzj@people.cn

(責編:李丹、崔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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