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綠色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持續推動濕地生態補償和修復工作,近日,天津市財政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修訂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辦法規定,“十四五”期間市財政繼續按照每畝500元標准,對天津市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的集體土地給予補償。初步測算,涉及相關區濕地流轉集體土地21萬畝,每年市財政將安排補償專項資金約1億元。
辦法明確,實施濕地生態補償的范圍包括對重要濕地內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以及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水的補償。而獲得濕地生態補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不得在已經流轉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養殖活動及其他非生態修復類建設活動。對騙取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補償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財政局方面表示,下一步將積極安排預算資金,爭取中央專項資金,大力支持“十四五”期間濕地生態補償修復工作,為天津市加快建設生態宜居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撐。(記者 岳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