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介紹,本次修訂擬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考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已滿足入住條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畢,擬將解除監管節點前移,由“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同時,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按照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明確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鑒於非住宅項目在銷售管理、施工建設等過程中同住宅項目一致,為更好發揮預售資金監管作用,保護購房人與施工單位利益,刪除“獨立佔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行提取預售資金”,將非住宅項目一並納入預售資金監管。為進一步促進商品房交易,方便企業和購房人簽約,結合當前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在原有的網點櫃台、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交款的基礎上,增加網銀轉賬方式,便於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同時,本次修訂將優化資金撥付流程,明確未網簽退款流程,為方便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辦理未網簽退款手續,減少人員往返,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退還。此外,還將增加對於資金扣劃后的處理。根據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增加資金扣劃后企業責任條款,如相關部門扣劃監管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以保証項目后續建設,發揮資金監管作用。(記者 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