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食品經營企業品牌化、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日前印發《天津市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先証后核”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的食品經營許可“先証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是指符合《辦法》規定的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通過市市場監管委評審后,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並作出書面承諾的,市場監管部門可先行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証,將許可審查中的現場核查環節調整至發証后30個工作日內實施。
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具有同一企業總部(含區域性總部),使用統一字號,實行統一採購配送食品、統一規范經營管理,並在我市范圍內已開設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至少1家門店開業6個月以上),且各門店經營項目、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許可“先証后核”隻適用於直營連鎖門店。
連鎖企業直營連鎖門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3年內該連鎖企業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証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辦法》7月1日起施行。(記者 蘇曉梅)